一、使用uTagGo線上付代繳各縣市政府路邊停車費服務(下稱:本服務)視為同意以下約定:
(一) 如您欲進行一次性的交易,本公司將根據您選用之支付方式或輸入之信用卡、手機號碼等支付資訊,向各該支付業者或信用卡收單機構進行請款及通知您相關服務、優惠等資訊。
(二) 本公司將依您於uTagGo會員上所登錄之車牌號碼或信用卡,作為認定會員使用服務的依據
(三) 本服務僅限信用卡持卡人本人或其他電子支付會員本人使用
(四)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情況時,本公司將於知悉時更正,並透過客服連絡方式通知您。(本公司客服電話:02-7716-0888)
(五) 本服務將依您車輛使用各縣市政府路邊停車所產生之交易資訊,供本服務用戶確認付款狀況
(六) 本服務條款之相關內容,如有未盡事宜,本公司得逕予修改、終止、變更服務條款,並公告於uTagGo之網站,不另行通知。
二、附件(各縣市政府特別告知事項)
(一) 新竹縣政府特別告知事項:
民眾使用智慧行動裝置進行繳納本縣停車費服務時,廠商應依下列說明,確實善盡告知責任,並宣導使用人下列相關作業規定:
1.若民眾因帳戶停用或餘額不足等情事致繳款失敗,仍須自行利用其他多元繳費管道繳納。
2.本縣停車費皆採單次單筆開單、銷帳方式,無法將超收溢繳之停車費作為抵扣下次停車之費用,若有重複繳費情事,請電洽機關辦理退費至原扣款單位。
3.若民眾已申請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,請勿再重複繳費。
4.民眾申請「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」生效日係指繳費單上停車日期(即開單日)起算,非指繳費截止日期前皆可代扣繳,若於服務生效日前路邊停車費,應告知民眾自行利用其他多元繳費管道持單繳費。
5.民眾若有車輛轉售、遭竊、過戶或不堪使用等異動情形,須主動向原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之業者申請終止,以免權益受損。
6.各縣市已提供身心障礙者所屬車輛及載送家屬之車輛停車優惠措施,不建議辦理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。
7.民眾申請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失敗,如原因係屬前車主車籍異動未及時取消代扣繳,經機關查證無誤後,得由機關通知廠商,廠商需自機關通知之日5個工作天內,協助辦理取消前車主代扣繳服務。
8.若民眾已完成繳費,請勿再持單至各便利超商或其他臨櫃代繳地點繳費,避免發生重複繳費之情形。
9.民眾完成繳費後,可利用新竹縣路邊停車管理中心網頁(https://hcpark.hchg.gov.tw/)或廠商提供之查詢管道確認繳費狀況。
10.廠商應加強客服人員之教育訓練,並提供客服部門查詢代繳相關資訊(例:代繳失敗原因),以利回覆民眾說明。
(二) 新竹市政府特別告知事項:
民眾使用智慧行動裝置進行繳納本縣停車費服務時,廠商應依下列說明,確實善盡告知責任,並宣導使用人下列相關作業規定:
1.若民眾因帳戶停用或餘額不足等情事致繳款失敗,仍須自行利用其他多元繳費管道繳納。
2.本縣停車費皆採單次單筆開單、銷帳方式,無法將超收溢繳之停車費作為抵扣下次停車之費用,若有重複繳費情事,請電洽機關辦理退費至原扣款單位。
3.若民眾已申請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,請勿再重複繳費。
4.民眾申請「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」生效日係指繳費單上停車日期(即開單日)起算,非指繳費截止日期前皆可代扣繳,若於服務生效日前路邊停車費,應告知民眾自行利用其他多元繳費管道持單繳費。
5.民眾若有車輛轉售、遭竊、過戶或不堪使用等異動情形,須主動向原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之業者申請終止,以免權益受損。
6.各縣市已提供身心障礙者所屬車輛及載送家屬之車輛停車優惠措施,不建議辦理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。
7.民眾申請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失敗,如原因係屬前車主車籍異動未及時取消代扣繳,經機關查證無誤後,得由機關通知廠商,廠商需自機關通知之日5個工作天內,協助辦理取消前車主代扣繳服務。
8.若民眾已完成繳費,請勿再持單至各便利超商或其他臨櫃代繳地點繳費,避免發生重複繳費之情形。
9.民眾完成繳費後,可利用新竹市路邊停車管理中心網頁(https://hispark.hccg.gov.tw/)或廠商提供之查詢管道確認繳費狀況。
10.廠商應加強客服人員之教育訓練,並提供客服部門查詢代繳相關資訊(例:代繳失敗原因),以利回覆民眾說明。
(三) 高雄市政府特別告知事項:
1.本服務僅提供停車繳費通知單(停車次日起)、催繳單及追繳(舉發)單之查詢、繳費(不含舉發單之300元罰鍰)。追繳(舉發)階段除加收工本費外,另加收300元罰鍰,罰單請民眾洽各監理所(站)繳納。
2.若民眾因帳戶停用(例如:信用卡停用)或餘額不足(例如:存款餘額不足)等情事,導致繳款失敗,仍須自行利用其他多元繳費管道繳納。
3.本市停車費皆採單次單筆開單、銷帳方式,無法將超收溢繳之停車費保留作為抵扣下次停車費使用,若有重複繳費情事,請電洽機關辦理退費至原扣款帳戶。
4.申請約定車號資料代收服務之民眾,於更換行動支付服務業者時,因原約定授權代收繳款涉及個人權益,機關無法自動終止約定,須由民眾向原登錄行動支付服務業者終止服務。
5.若民眾已申請約定車號自動代扣服務,請勿再重複繳費。
6.民眾申請約定車號資料代收服務生效日係指繳費單上停車日期(即開單日)起算,非指繳費截止日期前皆可代(扣)繳,若約定車號代(扣)繳服務生效日前停車費,應告知民眾自行利用其他多元繳費管道繳費。
7.廠商應在民眾申請約定車號資料代收服務時,主動向申請民眾宣導若有車輛轉售、遭竊、過戶或不堪使用等異動情形,須主動向原約定車號資料代收服務之行動支付服務業者申請終止,以免權益受損。
8.若民眾已完成繳費,請勿再持單至各超商或其他臨櫃代繳地點繳費,避免發生重複繳費之情形。
9.民眾完成繳費後,可利用本局停車費查詢網站(https://kpp.tbkc.gov.tw)查詢,或廠商提供之查詢管道確認繳費狀況。
10.廠商與車主約定代繳之合約書應明訂自動代繳服務經申請終止日後,車主不得以「未收到通知提醒信件」或「手機號碼登錄錯誤」等做為逾期繳款之申訴理由。